房屋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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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答辩状

  房屋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

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xxx年3月2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x1xxxx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

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1、上诉人黄xx故意混淆事实,颠倒黑白。在相关法院已查明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自欺欺人的说合同是假合同,以此手段进行诉讼,显然不可取。

本来,任何一个心态正常的人都不会对答辩人与xxx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提出异议,更不该对答辩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提出异议。但是经受xxx置业公司欺骗之苦的黄xx已被xxx置业公司的欺骗行为气昏了,所以其在上诉状中也顾不上那么多了,死马当成活马医吧,再信xxx置业公司一次,先按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先上诉上去再说,如果打不赢官司,回头再告xxx置业公司。这就是黄xx的二审诉讼心态。答辩人再次明确强调指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所列的答辩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共计16份证据,已充分的证实了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合法、真实、有效,要用抹黑的方法歪曲上述事实,只能适得其反。

2、xxx置业公司因管理混乱,严重不负责任,恶意将房屋一房二卖,并为此长期押着答辩人的购房发票不给答辩人。答辩人不明白,黄xx和答辩人都是xxx置业公司害苦的人,你黄xx怎么还用xxx置业公司说的假话为上诉理由来上诉呢?黄xx,你还是抓紧时间醒醒吧,早日对xxx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3、关于答辩人支付给xxx置业公司的购房款问题,答辩人早已用xxx置业公司给答辩人的集资款、借款及这些款项的利息、违约金抵付了部分购房款。黄xx以此为由的上诉均属想故意混淆事实。

4、黄xx以一审中二答辩人曾与xxx置业公司及黄xx调解过为由提起上诉,明显荒唐可笑。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黄xx不止一次的说二答辩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都是假合同,对此,连xxx置业公司都在一审庭审上以发誓般的语言认定,只要原告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的,合同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既然如此,xxx置业公司不申请对答辩人的签名进行鉴定,黄xx也可以申请的,那么,你黄xx为何不申请鉴定呢?二七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不会也是假的`吧。黄xx对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视而不见,这不是应有的、正确的民事诉讼心态。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无论从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并在xx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还是从xx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他字第xxxx房屋他项权证显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的物权公示内容来看,或者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生效判决书认定涉案房产为二答辩人共同财产、要求二答辩人偿还xxxx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本息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涉案房产毫无疑问的为二答辩人所有,二答辩人也已经还清按揭贷款,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诉人黄xx无正当原因居住涉案房屋,严重侵犯了二答辩人的涉案房屋所有权,二答辩人要求其停止侵权、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完全合法有据。至于因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不讲诚信,在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二答辩人的情况下,仍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上诉人黄xx的购房款,应该在二上诉人之间解决,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和本案混为一谈。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孙x

  二答辩人代理人:xxx

  20xx年6月15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女,汉族,xxx年9月17日生,

住址:xx市长宁区虹桥路XXX号

被答辩人:XX,女,汉族,xxx年4月10日生,

住址:xx市xx路XXX弄XX号XX室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诉答辩人房产买卖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作为出售房屋所有人与答辩人签署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xxx年5月18号,答辩人XX与XXX签署了编号为2xxxxxxx的《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将xxx所有位于新场镇申江南路7777弄6号XXXX室的房屋出售给答辩人。答辩人与xxx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形成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其销售依法有效。

二、关于银行放贷与答辩人个人信用的问题。

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在拿出了足额首期购房款后,并在原告出具收据后的壹拾伍个工作日内,答辩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交了齐全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报告编号:xxxxxxxxxxxxxx),答辩人XX的信用记录显示其并无不良记录,而且在信贷审批查询记录明细表里显示,自xxx年06月23日起,贷款一直处于审批状态,并未显示已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状态,即对于答辩人的贷款发放情况及发放时间属于银行的工作范围,至今仍属于审批阶段,并不存在银行贷款因答辩人资信问题而未获批的情况。

三、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责任。

合同订立后,答辩人依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计人民币36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83万元正。随着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接近,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致使合同至今不能完全履行。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条仅约定贷款申请获得银行通过、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通过或者通过的贷款额度不足申请额度时答辩人要遵守的规定。但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并无准确要求第二批购房款(贷款金额)的支付时间,即银行贷款的下发时间属于未知的时间,所以不存在答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第二批购房款的情况。

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因为银行贷款仍属于审批阶段,第二批购房款(银行贷款)至今仍未下达,属于银行程序上的工作内容,并不属于答辩人的贷款未获批准,违反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购房款的情况。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与事实不符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