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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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

  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1

答辩人:XXX,男,xxx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

因与上诉人XXX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无故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立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上诉人发放了应诉手续,也按法律规定给上诉人下发了开庭传票。而上诉人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但在法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却未到庭,不管是上诉人记错开庭时间,还是有意不到庭,只能说明上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审理并判决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不能成立的。

二、上诉人上诉状与一审答辩状相互矛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时,上诉人答辩称“对于XXX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基本没有异议,仅对结算上杂工打路、门卫、地基、锅炉房地基的2500元有异议,并未提出给被上诉人支付8000元的事实,也未提及什么罚款,无故停工等事实”,而在二审的上诉状中却提出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却是上诉人捏造的,并不存在。还有,一审时上诉人答辩对XXX出具的结算单基本无异议,等于认同了XXX出具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和XXX的身份,而在上诉状中却又说XXX和被上诉

人串通一起,上诉人这种前后矛盾的做法,实在是令人难以相信上诉人上诉的动机,被上诉人只能认为上诉人是想赖掉被上诉人的血汗钱。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上诉人说多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不能成立。

上诉人的上诉状第三条称:“由于XXX施工中无故停工,在工程结算时,XXX罚单罚款10000元,经多方说合,最终罚款5000元,这样,我已支付XXX二次10000元,加上罚款5000元,实际已多付工程款”。且不说上诉人所说的罚款是不是事实,单就简单的数字计算,上诉人都算不对。被上诉人总工程款才14652元,上诉人会傻到二次支付被上诉人10000元 ?再加上罚款5000元,任何承包工程的老板都不会傻到这种地步。再者说,总共干的活也只有14652元,就算停工也不能全部罚掉,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无故停工,上诉人所说的罚款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之所以编造罚款一事,无非是不想支付被上诉人的血汗钱,这一点请二审法院明察。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答辩人:贾xx

  xxx年9月19日

  二审答辩状经典案例2

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43岁,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 ,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赫xx,男,汉族,现年52岁,xx县xxx镇第二小学教师,住本校。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蒋xx,男,汉族,现年35岁,xx县xxx镇高崾岘村人,农民,住本村。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赫xx对蒋xx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赫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赫xx和蒋xx之间是雇佣关系是正确的,并非被答辩人赫xx所称的承揽关系。

答辩人在xxx年10月1日和被答辩人蒋xx在给雇主赫xx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就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一案xx县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x雇主地位的认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辩人赫xx,答辩人怎么会成为被答辩人赫xx所谓的“雇主”?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xxx年10月1日受被答辩人赫xx的邀请在给其修箍窑时出现意外,致使被答辩人蒋xx严重受伤,对于被答辩人蒋xx人身伤害赔偿应由谁来承担现在被答辩人赫xx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搅浑水,浑肴是非,推卸责任。究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还是被答辩人赫xx和被答辩人蒋xx是雇佣关系,我们要看谁是雇主,为谁的利益工作。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人经常在农闲时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劳务,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们农村人说的管吃管住,给谁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佣活动中,是被答辩人赫xx提出让答辩人给其找几个人盖房子,工钱多少没说,意思是平时给别人干工钱挣多少就给多少。应其邀请,xxx年10月1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辩人赫xx没有准备好盖房子的材料,被答辩人赫xx于是安排我们为其修旧窑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劳动工具都是被答辩人赫xx提供,工作场地是其指定的,结果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实非常清楚,被答辩人赫xx是雇主,答辩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实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赫xx和被答辩人蒋xx都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赫xx在上诉中称答辩人带架板、架杆去施工纯属捏造事实,构造法律关系。现在被答辩人赫xx和人民法院“玩”法律关系已经于事实无补。

2、我国司法界通常界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判断标准就在于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承揽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加以判断: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依据此判断标准,被答辩人赫xx在这次雇佣活动中,一是其安排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为其修旧窑洞,二是劳动工具和场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资报酬由其结算,因此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等4人同被答辩人赫xx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谓的“雇主”,相互之间和雇主是平行的雇佣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和谁管理谁的问题,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辩人蒋xx的人身伤害和答辩人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不存在赔偿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在对答辩人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认定是雇工是正确的。同时答辩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伤害不怎么严重,也存在人身伤害赔偿的问题,因为和雇主的特殊关系,所以答辩人放弃了索赔。

二、答辩人和赫万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被答辩人赫xx在上诉中称其受赫万清的委托与事实不符,其一,在整个雇佣过程中被答辩人赫xx没有提及是为赫万清的事务,其二赫万清本人没有露过面,没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说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在一审庭审中被答辩人赫xx没有向法庭举证证实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在答辩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赫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辩人赫xx在上诉中称其是城镇户,在xxx堡有固定住宅,想证实自己不可能为自己修住宅,答辩人觉得滑稽可笑,这和自己雇请别人根本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明的效力。

三、一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赫xx给被答辩人蒋xx支出的医疗费多计算1000元,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

在被答辩人蒋xx花费医疗费的12700元中,其中被答辩人蒋xx垫付2900元没有争议,被答辩人赫xx4940元是有争议的,被答辩人赫xx在垫付医疗费中,只有3940元,因为对被答辩人赫xx垫付医疗费计算错误,致使给答辩人少算1000元,也就是说答辩人垫付的医疗费是6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计算错误。在被答辩人蒋xx受伤后,几乎所有的`其他开支都是答辩人在垫付,由于我们之间的特殊亲戚关系,有些东西确实无据可查,但答辩人支出的费用应该是一万三千余元,因为在一审中被答辩人蒋xx没有出庭,所以这一部分帐就没办法证实,就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向被答辩人蒋xx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对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蒋xx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一审法院和被答辩人蒋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辩人赫xx都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认为答辩人积极给被答辩人蒋xx治疗的行为是答辩人有责任,这是完全错误的,这件事情发生后,答辩人作为被答辩人蒋xx的亲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辩人蒋xx,并且平时一起做活,关系处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发生后,答辩人尽最大的人力物力帮助被答辩人蒋xx积极进行治疗,这样一个亲情上的帮助反而给我招来了法律上的责任,答辩人实在不理解,这应该是一个严重的事实认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澄清。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答辩人不具备雇主法律地位,答辩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员,和被答辩人蒋xx是处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间不存在赔偿关系,原审请求有着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被答辩人赫xx和蒋xx之间的雇佣关系,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赫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答辩人:赫xx 代理人:李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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