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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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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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性别: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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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到原告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进行培养并委以重任,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对工作表现出不负责的态度,并滥用公司资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请假的前提下,无故旷工3天。

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被告为此十分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8月份工资的请求。

原告认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