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申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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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申诉状范例1

【无罪申诉状】

申诉人:刘xx。男,xxx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住xx市xx镇街道二组。

【申 诉 请 求】

申诉人刘xx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6)长刑终字77号《刑事判决书》;对曾枉法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制裁;对我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给予受理;依法宣告申诉人刘xx无罪,还刘玉多一个公道。(待续)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诉人刘xx在任xx市xx镇农经站站长期间,由于单位代管镇“清偿办”工作5年,已完成106万元的偿还贷款任务,却没得到过一分钱政策规定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收欠款经费。我按在接受该项工作任务时与镇主管领导的口头协议、为挣下乡清欠经费,在xxxx4年5月18日,与其他六笔为单位创收办理的计息借款一样,签批了一笔11万元自用借款。因为是单位行为,所以该借据上有本单位会计、出纳在其工作职务栏上签的字。这笔借款已按约定在案发前还清118.887元本息。在xxxx5年9月8日,我因本单位会计、出纳因敲诈我购买的约一万立方米抵债林木不成而出伪证诬告被逮捕。在刑拘期间被xx市委非法废除了我已通过司法公证了的《林木转让合同》。在xxxx5年12月29日,吉林省xx市法院依据我批办的这笔付息借款,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我二年另六个月有期徒刑。虽经上诉,又遭其违法超期羁押,终因治病保命而认罪求缓。在xxxx6年4月19日被二审改判缓刑三年。刑满后,我在xxxx年5月26日向长春市中法递交了《申诉状》。被驳回后,又在xxxx年8月31日按程序向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无罪《申诉状》。到xxxx年12月19日才通过快件收到吉林省高法于11月15日签发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因为我对(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迟到两年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在通过一审法院对我要继续依法申诉理由的审查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的法律规定,谨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提出再审申请。

一、刘xx坚持请求再审的依据:

(一)、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情形的证据;

申诉人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法庭却被其隐匿的三份无罪《证据》:

1、《榆政办(xxxx0)17号》文件中有关于“清偿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的规定(见证据—6之第3页),

2、因xx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完成140万元“清偿”工作任务的经费,由原xx镇主管领导李树平签了字的“镇领导曾同意农经站利用代管资金闲置期,通过活化创收,来解决下乡清欠工作经费”的《证明》复印件,及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取证情节《证明》(见证据—23)。

3、汤国池出具的:与刘玉多在单位办理这笔11万元借款同期,曾从刘手平移过等数额、等利率民间借款的《证明》(汤当时任xx镇党委组织委员,在xxxx5年10月17日一审开庭时就坐在旁听席上准备为此过程作证)。(见证据—17、24),

仅凭这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申诉人被定罪的11万元付息借款,只是“该单位为挣本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一笔有功无过的创收业务”,不是申诉人个人在“挪用公款”。

(二)、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情形的证据:

1、主要证人李树平及几位原xx镇领导所出的《询问证人笔录》,都只说“对刘玉多向外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知情,是其个人行为”。但我签批的那几笔计息借款,不是在“向外发放贷款”,而是单位为挣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创收业务。所以,他们所出并被一审法庭采信的证言,与我批办的那几笔计息借款行为无关,故其没有据以给我定罪的证明力。(请见证据--6、23、15、2)

2、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我借据“没盖公章、用纸不规范”等问题(请见证据--2),都证明不了我就是在“挪用公款”。因为同样是经我签批却未被一审法院定罪的其他几笔涉案借款,也有类似情形。(请见证据--17)

3、李树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见证据--23)与《询问证人笔录》(见证据--15)内容互相矛盾。李是该事件的主要证人。其《证明》复印件我已提交法庭,且提供了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证明》作旁证。虽然李树平因受到要挟而索回了该《证明》原件,但因为法庭没有传李树平出庭接受质证,就对其二者自行做了取舍,我认为法官如此办案有失公正!

(三)、我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情形的证据:

1、xx镇农经站会计刘彦和、出纳王东红都是本案的举报人;都是在被定罪借款单据的工作职务栏上签了字的经办人;和说我是个人“挪用公款”的主要证人。在我案一审三次开庭中,法庭均没传他们出庭接受质证,就根据他们所出的《证言》给我定罪了(请见证据--2、9、13、15);

2、作为主要证人、出具了两份相互矛盾《证明》、证言的xx镇原主管领导李树平也同样没有被传出庭接受质证(请见证据--2、15、23)。

3、一审《判决书》认定我为单位挣份外的“清偿”工作经费签批的、经本单位全体财务人员共办的几笔计息借款就是“向外发放的贷款”,并且以此为依据给我定罪,是缺乏当庭质证和专业鉴定等司法程序的。(请见证据17、1、2、15)。

(四)、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四)“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情形的证据:

1、有对xx镇农经站会计、出纳出具的具有伪证之嫌的《证言》;对几届镇领导出具的没有证明力的《询问证人笔录》,在未经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用作给我定罪的证据使用的情节(请见证据--9、13、15、2);

2、有一审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却故意使我受到追诉、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情节(请见证据--6、7、23、24、17、13)。

3、有隐匿我当庭提交的三份无罪《证据》的情节。(证据可见(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述的内容)。

关于本案办案人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与详情,请见《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

二、 刘xx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无罪申诉状》的理由:

1、在xxxx年8月31日,吉林省高法刑事申诉庭依据(xxxx)长刑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接收了我提交的无罪《申诉状》。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审查后,在没给我提出的四项申请再审理由作出明细解答的情况下,于xxxx年12月19日竟给我寄来了根本就无法让本人与知情人服气的(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原件图片以在本帖中公布);

2、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均不受理刘玉多依法提交的《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xxxx5)榆刑初字33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和因xx市委在我被枉法刑拘期间,非法废除我(xxxx4)第481--487号榆证字《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3、刘玉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无罪申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为我的刑事案件不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而且在我交给吉林省高法的无罪《申诉状》中提出的四条申请再审理由,在(xxxx)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并没有给予提及和一一作出否定。所以,我现在把它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仍具有“提出新的申请再审理由”的效力。(请见该《驳回申诉通知书》原件图片,及我就要跟帖的准备进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投诉的《无罪申诉状》(初稿))。

基于以上二方面,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的《无罪申诉状》,依法为我的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