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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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放贷人条例草案完成,已经正式提交审议,那么,下面就随公文站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目前放贷人条例草案完成,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根据草拟的《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用动产和不动产做抵押。

对于如何保障放贷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专家认为,应该充分相信放贷人的智慧。她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有效地杜绝非法集资,“针对这个问题会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规模上进行控制,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相关知识

放贷方

个人可注册借贷业务

目前,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就针对地下钱庄,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刘萍表示,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采访中,刘萍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未来将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今年央行发布的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借贷方

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

根据草案,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具体由双方协商。

“抵押范围的扩大实际上对这两部分人而言是很好的消息。”刘萍解释说,目前我国抵押品全部指向不动产,银行担保贷款70%以不动产为抵押,美国不动产的抵押率仅仅十几个百分点,引起次贷危机的元素才是其中的三分之一,“这么小的比例就能把全世界搅成这样子,我们这么高度集中,一定会产生风险。”

而具体到中小企业和农民,他们手中基本没有不动产,在央行的提议下,物权法第四编全面放开抵押范围,企业可以拿机器、设备、应收欠款等动产做抵押,这实际上为放贷人条例的实施铺平了法律道路。

监管原则

“放贷人条例”已延宕多年,一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早在2009年,《贷款通则》修订期间,央行已将“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彼时,该条例的重大突破是允许企业和自然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希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给予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此前,银监会和央行于2008年共同颁布了《指导意见》。由于并未明确小贷公司的性质,作为在工商局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处境尴尬、生存堪忧——无法享受与村镇银行、农信社等支农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优惠待遇。小贷公司是否应被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部委对此一直存有争议,因此正式的条例和相关管理办法一直未出台。同时,在过去的五年里,在宏观调控信贷紧缩的背景下,正规金融信贷收缩、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蓬勃发展,导致了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民间借贷诉讼量大幅度增长,乱象丛生,风险隐患较大,也产生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参照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征求意见稿》覆盖所有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除了小贷公司,也包括大量打着各种旗号从事放贷业务但没有放贷资质的公司,如融资担保公司、各类投资公司等。央行条法司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该条例的重要监管原则是重业务实质而非形式,“不论机构是何种形式,只要从事放贷业务,都要统一在这个框架内,实现监管全覆盖。目标是为了消除监管套利的空间,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形成更广泛的民间融资体系、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

南京金东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总经理嵇少峰表示,《征求意见稿》是此前两个文件迟迟无法出台后的现实选择,也是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监管体制矛盾共同妥协的结果。

小贷公司定位仍未明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宣告了小贷公司不再只是试点,将正式授权地方政府监管职责,“这是重大进步”,但仍未给予小贷公司期待已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远未达到行业预期的调整程度。这让不少小贷公司陷入悲观预期——如果小贷公司不能定位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意味着原有的发展瓶颈仍未打破,无法享受与村镇银行、农信社等支农金融机构同等的政策优惠,包括拨备税前扣除等。

自2008年银监会、央行发布《指导意见》以来,小贷公司迅速发展,对普惠金融起到了非常有力的补充。目前,数量已突破9000家,贷款规模约上万亿元,相当于一个中型银行的规模,从机构数量到放贷余额都远超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目前约1000多家,贷款余额约2000亿元。

同时,小贷行业也存在经营状况分化,少数机构出现偏离支小支农、管理不规范、风险暴露较多等问题。

各地区小贷公司发展差异较大,水平参差不齐,机构间经营能力差异较大。从数量上看,江苏、辽宁的小贷公司最多,均超过600家;河北、内蒙古、安徽、吉林、广东、云南等地均超过400家;青海、海南、西藏均少于100家。目前,小贷公司主要由各地金融办监管,不同地区的监管尺度也不一样,很多地区的小贷公司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比例上,已经突破了现有监管办法。

高风险小贷公司常开展一些类银行业务(对大企业放贷)。小贷公司的微贷模式坏账率约1%-2%,而类银行模式坏账率在15%以上,有的省份超过20%。目前,一些省份对高风险小贷公司采取了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措施。比如,江苏和辽宁已暂停经营或强制退出的小贷公司分别有54家和40多家。

“小贷公司属于税负高、成本高、风险高的‘三高’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在一些省份,小贷公司已有三分之一不能正常营业,个别的出现风险。”中国小贷公司协会会长闵路浩曾在公开场合表示。

而一些经营水平相对稳健、实力雄厚的小贷公司大多希望能定位为金融机构,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

据记者了解,争议在于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定义。央行认为,小贷公司应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其实际经营的是资金业务,“应参考国外经验,把依法取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定性为金融机构。在国际上,金融机构分为有限持牌和全牌照。只要是从事资金业务的,都应定位为金融机构。”

比如在德国,放贷业务属于银行业。如果放贷笔数超过100笔,或放贷笔数超过20笔、总金额超过50万欧元,就要申请银行牌照,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应当严格取缔。

但在银监会看来,核心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是不同的概念,不应把小贷公司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这类机构也未定性为金融机构。

最后折衷的结果就是,《征求意见稿》未涉及小贷公司的定位,但参考国际经验持牌管理。

央行在有关说明中表示,放贷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基于风险防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考虑,有必要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这也是国际惯例。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都对放贷业务采取牌照管理。

从国际经验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制定本条例,有助于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持续的政策环境和制度基础。

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建议,针对小贷行业差别比较大的现状,监管思路不宜一刀切,要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扶优限劣、正向激励。对于经营稳健、符合支农支小政策导向的,应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融资渠道上给予更多发展空间、政策支持;对于高风险小贷公司,要实施严格监管,限制业务范围、经营地域,并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此前亦表示,发展微型金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金融的重点,应放宽金融准入,鼓励微型金融发展,依据是否吸收存款进行差别化监管。对于不吸收存款的微型机构,主要适用《民商法》,赋予更大的自律性。

对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央行指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小贷,与利用传统渠道开展业务在性质上并无不同,结合今年7月中旬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贷应遵守本条例以及银监会后续出台的有关监管细则。

为民间金融开正门

与以往的监管思路不同,《征求意见稿》突出功能监管,防范逃避监管,并力求全覆盖,即不论哪类机构,只要从事放贷业务,都纳入监管。由于中国传统金融服务存在短板,对于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征求意见稿》立足于完善中国的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整体偏宽松、有一定弹性。“鼓励发展,同时规范发展,加强地方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杜晓山告诉记者。

中国信贷市场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受到有效监管的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信托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等。第二个层次是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不持有正规金融牌照,但从事实质性放贷业务的机构,如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第三个层次是一般性的民间借贷。后两者都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

近年,中国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迅速。目前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有约9000家、1000家、9000家,构成了中国微型金融的底层业态。但在此之外,存在着大量的投资公司、担保机构、P2P等没有监管却在做着实质性放贷业务的机构。这些放贷机构只是在当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信息透明度比较低,缺乏准确的数据统计和有效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准入门槛,覆盖了地方的融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也放开了对小贷公司的全省域经营和跨地域经营范围。跨省份经营由本省级政府和对方省级政府协调,此前小贷公司只允许在县区当地经营。《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各类民间放贷机构吸收资金的渠道:除了用自有资金放贷、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还增加了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并规定由“监管部门确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上限”。此前,小贷公司融资渠道狭窄,对外融资只能向两家银行融入资金,且金额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

“融资渠道和经营区域的拓宽,是《征求意见稿》中最有积极意义之处。”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渊表示。在他看来,小贷公司有很鲜明的地域属性,本身就是做银行不敢做或不愿做的业务,地域范围的放开,对于一些大型全国连锁小贷公司是重大利好,也给地方特色小贷公司增加了生存空间。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开正门、堵邪路”,明确了放贷、经营放贷业务的定义以及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的情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对于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已经有监管归属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则不适用本条例。

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衡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征求意见稿》全面加强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行为监管。例如,对借贷合同的基本要素、信息披露、本金利益的计算、贷款公告、债务催收、投资信息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严格要求。“促进公平竞争,也防止放贷业务涉黑,明确行为底线,使行业健康发展。”央行条法司人士表示。

央行在有关说明中指出,各地民间融资活动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社会资金脱实向虚,民间融资中介化趋势明显,大量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等。因此,有必要“开正门、堵邪路”,将各类不吸收存款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和个人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加大非法放贷活动查处力度,形成激励与威慑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民间融资浮出水面、阳光运行,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为更有效地规范民间融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建立长效机制和制度基础。

《征求意见稿》规定,约定的贷款本金与实际贷出的金额不一致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3-5倍罚款,意在让民间借贷机构不敢轻易逾越监管红线,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融360贷款分析师陈莉对此表示,“斩头息”乱象将不再泛滥。所谓“斩头息”,就是贷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而贷款合同中签订的金额并非实际出借金额。近年来,因“斩头息”而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