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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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旅行社聘用合同

第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A.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B.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